2008年3月31日,加拿大政府已確定有785名仍然健在的人頭稅付款人和倖存的配偶,並向他們每人支付20,000元作為補償。 哈珀總理在下議院就對華人實施超過60年的種族歧視法例《人頭稅和排華法案》,向華裔加拿大人作出了正式道歉。 安省高級法院駁回一項對《人頭稅和排華法案》要求賠償的集體訴訟,但也指出,加拿大政府在道義上應對華裔加拿大人作出平反。 全加華人協進會(平權會)在加拿大華人社區進行調查,登記了超過4,000名人頭稅付款人、倖存的配偶和後人,並展開要求道歉和平反的運動。 兩位年老的人頭稅付款人,Dak Leon Mark 和Shack Yee,與國會議員(溫哥華東)Margaret Mitchell見面,要求協助爭取退還和平反他們在進入加拿大時所支付的$500人頭稅。 隨著《加拿大人權和自由憲章》的頒布,我們的憲法闡明了所有拿大人的基本權利。 全加華人協進會(平權會)在加拿大華人社區進行調查,登記了超過4,000名人頭稅付款人、倖存的配偶和後人,並展開要求道歉和平反的運動。 全加華人協進會(平權會)的成立,是由於一項嚴重歪曲的國家新聞報導所引起的社會反應。 華裔加拿大律師葉求鐸與猶太裔民權律師Irving Himel並肩爭取廢除《排華法案》。 溫哥華商人Yip Sang的兒子葉求鐸取得安省執業律師的資格,成為第一位華裔加拿大律師。 《排華法案》在1923年加拿大國慶日生效。 《排華法案》在1923年加拿大國慶日生效。 進一步修訂《華人移民法案》,向華人移民徵收的人頭稅增至五倍$500,阻止華人和其家庭在加拿大定居。 修訂《華人移民法案》,向華人移民徵收的人頭稅增至兩倍$100。 聯邦政府設立華人移民事務皇家委員會,其後向所有華人移民徵收$50人頭稅。 聯邦政府設立華人移民事務皇家委員會,其後向所有華人移民徵收$50人頭稅。 進一步修訂《華人移民法案》,向華人移民徵收的人頭稅增至五倍$500,阻止華人和其家庭在加拿大定居。 在卑詩省Craigellachie的鐵路交接點打下「最後一根釘」,象徵加拿大太平洋鐵路主線完工,以及卑詩省與加拿大各地的貫通。 數以千計的華人被加拿大太平洋鐵路僱用,興建橫貫加拿大穿過洛基山脈的鐵路西段。 數以千計的華人被加拿大太平洋鐵路僱用,興建橫貫加拿大穿過洛基山脈的鐵路西段。 卑詩省菲沙河谷淘金熱吸引了首批華人大規模移民到這地方,後名為加拿大。 溫哥華商人Yip Sang的兒子葉求鐸取得安省執業律師的資格,成為第一位華裔加拿大律師。 修訂《華人移民法案》,向華人移民徵收的人頭稅增至兩倍$100。 在卑詩省Craigellachie的鐵路交接點打下「最後一根釘」,象徵加拿大太平洋鐵路主線完工,以及卑詩省與加拿大各地的貫通。 卑詩省菲沙河谷淘金熱吸引了首批華人大規模移民到這地方,後名為加拿大。 華裔加拿大律師葉求鐸與猶太裔民權律師Irving Himel並肩爭取廢除《排華法案》。 全加華人協進會(平權會)的成立,是由於一項嚴重歪曲的國家新聞報導所引起的社會反應。 哈珀總理在下議院就對華人實施超過60年的種族歧視法例《人頭稅和排華法案》,向華裔加拿大人作出了正式道歉。首位華裔加拿大國會議員鄭天華提出名為「特赦」的計劃,讓數以千計來自中國的不合法移民在移民部取得加拿大的合法身份。 沙省頒布《預防女性受僱於某些工作法案》,禁止華人僱主聘用白人女僱員。 緬尼吐巴省通過了一項《立法會議員選舉法案》,不能通過嚴格居住條件的人沒有資格成為選民,除非他們能夠以選定的歐洲語言通過「語言測驗」。 《自治領選舉法案(1900)》及其修正案把聯邦投票權與省級選民名單連接,阻止在一些省份居住的華裔加拿大人在聯邦選舉投票。 Sir John A. Macdonald修訂《選舉權法案》,重新界定有投票權的「人」並不包括「蒙古裔或華裔」人士。

向華人徵稅

卑詩省維多利亞市一個華人葬禮

加拿大於 1885 年通過首項《華人移民法》;同年,在人移民事務皇家委員會 發表報告後,總理麥當奴旋即在國會裏拉攏足夠的支持,制定一個排斥華人的選舉權法案。

皇家委員會專員格爾蓋法官曾在他的最後報告中,建議聯邦政府向每個乘船登陸加拿大港口的華裔男、女及孩子徵收 $10 稅款。有趣的是,格爾蓋法官較早時在 Tai Sing v. Macguire (1878)「盛泰(譯音)告麥桂爾」(1878)的訴訟中,裁定卑詩省的《華人稅務法》違憲。

國會更進一步,在 1885 年 7 月 20 日通過《華人移民法》,向移民加拿大的華人徵收 $50 人頭稅。整個法案把不平等的財政負擔加諸華裔移民身上,試圖限制新移民,並且阻礙了社區為應對國家允許的種族歧視而發展的服務。

《華人移民法》(1885)包括以下條款:

s. 4 「……每個華人進入加拿大時,必須在港口或其他入境地點,向加拿大綜合稅務基金繳納伍拾元,除了下列人士豁免此項收費:首先是外交人員、其他政府代表及其家室及傭僕、領事及領事人員;其次是遊客、商人、科學家及學生……」

s. 5 「船隻運載華裔移民到加拿大任何港口,按其噸位每伍拾噸不能載多於一個華裔移民;船主若運載超出此條款准許的人數,將為每個超載移民罰款伍拾元。」


更多限制

上述兩個《華人移民法》條款廣爲人知,且今天被視爲運用該法例對付華人最具歧視的兩方面。其他對華裔加拿大人社區的限制包括:

s. 17 「任何人參與組織任何牽涉華人的法庭或特別法庭,爲了聆訊及判決任何華人所犯過失,或繼續任何此類組織,或參與任何此類組織的訴訟,或在任何此類法庭或特別法庭作證,或協助執行此類法庭或特別法庭之任何判決或命令,即屬行爲不檢,可被監禁不超過十二個月,或罰款不超過伍百元,或被判監禁及罰款……」

第 17 節極可能是加拿大政府對於前一年在卑詩省維多利亞成立的中華會館的反應。這個社區組織為華人在加拿大爭取個人及團體權利,並且在《華人移民法》准許之下,在華人社區負起調停紛爭的角色,以及在與主流社會接觸時倡導公義。

已入籍及在加國出生的華裔居民也受到限制,他們需要向當地政府登記並繳付 5 角費用。任何華人繳付登記費或人頭稅之後,出國旅遊也受到政府管制。

繳納人頭稅的人獲發收據作爲付款憑證及身份證明文件。然而,在被告須提出證明的要求下,這些收據仍有可能被海關人員挑戰。

渥太華與各省達成共識,向華人徵收人頭稅,並聘請主管執行《移民法》的規定;國家財政部在收集的人頭稅總數中撥出四分之一分給各省。


$50, $100 . . . $500!

《華人移民法》經過數次修訂,1900 年出現重要的轉變:當局把人頭稅增加一倍至 $100,並且要求華人出國後,必須在離境一年之内返回加拿大,否則回國時將須再次繳納人頭稅。

1902 年的一項修訂把各省所分得的人頭稅增加至總收入的一半,可見人頭稅令庫房收入充裕;而卑詩省可能是最大的受益省份。

到了 1903 年,政府再度修訂《移民法》,把人頭稅增至 $500。當時,政府認爲必須徵收這個稅款,以阻止華裔移民湧進加拿大。此項強加於加國華人的過分負擔,意味著衆多在人頭稅實施之前到加拿大工作的男子永遠不可能把他們的家人帶到加拿大。

家庭分離及混亂成爲了當時加拿大許多華人面對的現實。人頭稅增至 $500(據説當時可以在滿地可買兩套房子),沉重的財政負擔令不少華人一貧如洗。

其後更多的修訂繼續增加聯邦及省政府的庫房收入。

有些人獲得豁免人頭稅,而部份條例則逐步收緊。1906 年,政府取消了對英國人的傭僕的豁免,該條款指英國人的傭僕及其僱主如在抵步一年之内返回中國,則可豁免人頭稅。兩年後,只有商人及牧師的「未成年」子女獲得豁免;學生不再得到豁免,但「已正確認證」的老師則可免繳納人頭稅。1917 年,政府賦予稅務主任更大權力,讓移民官員有權無需手令,便可拘捕任何他們相信在加拿大非法入境的華人。

到了 1921 年,政府再度修例,規定每個華人如未經登記離開加拿大,須繳納 $500 人頭稅,正如初次抵步一樣;並規定離境時間不得超過兩年,否則返回加國時將被徵收另一筆 $500 稅款。

1887年3月21日,財政首長致副國務卿的信,內容是關於向華人收取移民費而欠下卑詩省政府的金額


旅遊限制

華人作爲加拿大居民必須謹慎活動,特別是爲了家庭或生意返回中國,或前往其他國家。

1919 年,一個名叫 Fong Soon孫方(譯音)的華人被告上法庭,罪名是他抵達加拿大時沒有繳納人頭稅。他在 1901 年初次抵達加拿大時已經繳納人頭稅,可是他在 1918 年曾經短期到過華盛頓州

卑詩省法院裁定孫方無需再次繳納人頭稅,因國外旅遊登記只適用於返回中國的人,前往美國短期旅遊的人無需登記。


政府徵集
$2,300

加拿大政府及各省立法將困難加諸華人身上,從中取利。各項人頭稅實施了超過 38 年,為政府帶來 $2,300 萬進賬。諷刺的是,這筆巨額收益幾乎相等於建設加拿大太平洋鐵路西部路軌的成本,而這段鐵路主要是由華人建成的。

到了 1923 年,仍然住在加拿大的華人企盼努力工作、與家人團聚的希望終於粉碎。聯邦政府獲得支持,徹底改革《華人移民法》,廢除人頭稅,而直接禁止華人移民加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