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訴訟
Tai Sing 訴Maguire
Tai Sing挑戰卑詩省維多利亞市地方稅務員根據《華人稅收法》沒收並出售其財產的權力。該法案於1878年8月在卑詩省立法會制定,向該省居住的所有華人進行登記和徵稅。
該省法律規定,「所有12歲以上的華人必須每三個月領取一張許可證,費用為10元,作為預先繳付給女皇陛下、她的後嗣和繼任人之用。
法案還規定,如果華人僱員不繳納稅款,其雇主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他們的物業和其他資產可能被沒收。此外,違法的華人可被迫參與公共建設的工作,每天工資為五十仙,直到清還全部稅款。以工作清還稅債期間也可能被收取更其他費用以支付食物、警衛工資和工具。
Tai Sing對《華人稅收法》的合憲性提出挑戰,而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J. Hamilton Gray認為這法案超越省議會的權力 – ultra vires ,並進一步斷言,只有聯邦政府才有權制定有關外國人、貿易、商務和條約等法律。Gray 法官在裁決書寫出:「這項法案完全超出省政府立法的權力,因此是違憲和無效。」。
卑詩省的《華人稅收法(1878)》被Gray法官的裁決推翻,但完全沒有解決華人在法律下被歧視的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它容許使用聯邦法律以歧視華人 – 七年後便發生首次聯邦政府規定向華人徵收的人頭稅 。
加皇訴Wing Chong
卑詩省立法會在首次嘗試限制華人失敗之後仍沒有受到阻嚇,繼續制定其他法律使華人處於不利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
1884年,卑詩省立法會制定《華人管制法》,向所有14歲以上的華人每年徵收10元稅款,界定這項法案的對象為「任何來自中國的人或其非英國人士的子女,也包括任何華裔人士。」
《華人管制法》除了徵收種族歧視性的稅款外,更進一步禁止簽發各種職業牌照給華人和禁止挖掘華人先人遺體送回中國,並限制華人住居所的面積。該法案也包括向申請「自由礦工證書」的華人徵收更高的稅款,設定為15元,而其他人只支付年費5元。
卑詩省《華人管制法(1884)》 在制定後的一年內在法庭上也受到挑戰。
加皇訴 Wing Chong (1885)案,是由於一名華人沒有支付 20元的年稅。Chong反駁法案之合憲性,理由是它違反了聯邦司法管轄外國人、貿易和商業的權力; 也反駁該法案引入不平等的稅收制度。Chong更指出,該法案的意圖不是為了增加稅收或監查問題,而是為了阻止更多華人移民到卑詩省和促使省內的華人離開。
卑詩省檢察總長卻認為該管制法是純粹關於稅收,因此屬於該省的權力範圍。
法院裁定該管制法超越省級的立法權力,因而宣佈違憲和撤銷案件。
立下先例
其他的案件,如: 聯合煤礦訴Bryden(1899) ,公司的一位股東試圖禁止華人從事卑詩省煤礦業的某些工作,而Cunningham 訴Homma (1901) ,卑詩省的選舉權法律受到挑戰,立下法律先例 影響加拿大華人在加拿大的身份及其在法庭上的地位達數十年之久。
司法部和樞密院對這兩案件的裁決進一步確定「外國人或入藉公民」的司法管轄權,尤其是與兩種身份相關的權利。
加拿大各地的司法管轄地區都曾制定歧視華人的法律。在這些情況下,加拿大華人社區竭力在權利和法律地位被削弱下向法律提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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