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加拿大政府已確定有785名仍然健在的人頭稅付款人和倖存的配偶,並向他們每人支付20,000元作為補償。 哈珀總理在下議院就對華人實施超過60年的種族歧視法例《人頭稅和排華法案》,向華裔加拿大人作出了正式道歉。 安省高級法院駁回一項對《人頭稅和排華法案》要求賠償的集體訴訟,但也指出,加拿大政府在道義上應對華裔加拿大人作出平反。 全加華人協進會(平權會)在加拿大華人社區進行調查,登記了超過4,000名人頭稅付款人、倖存的配偶和後人,並展開要求道歉和平反的運動。 兩位年老的人頭稅付款人,Dak Leon Mark 和Shack Yee,與國會議員(溫哥華東)Margaret Mitchell見面,要求協助爭取退還和平反他們在進入加拿大時所支付的$500人頭稅。 隨著《加拿大人權和自由憲章》的頒布,我們的憲法闡明了所有拿大人的基本權利。 全加華人協進會(平權會)在加拿大華人社區進行調查,登記了超過4,000名人頭稅付款人、倖存的配偶和後人,並展開要求道歉和平反的運動。 全加華人協進會(平權會)的成立,是由於一項嚴重歪曲的國家新聞報導所引起的社會反應。 華裔加拿大律師葉求鐸與猶太裔民權律師Irving Himel並肩爭取廢除《排華法案》。 溫哥華商人Yip Sang的兒子葉求鐸取得安省執業律師的資格,成為第一位華裔加拿大律師。 《排華法案》在1923年加拿大國慶日生效。 《排華法案》在1923年加拿大國慶日生效。 進一步修訂《華人移民法案》,向華人移民徵收的人頭稅增至五倍$500,阻止華人和其家庭在加拿大定居。 修訂《華人移民法案》,向華人移民徵收的人頭稅增至兩倍$100。 聯邦政府設立華人移民事務皇家委員會,其後向所有華人移民徵收$50人頭稅。 聯邦政府設立華人移民事務皇家委員會,其後向所有華人移民徵收$50人頭稅。 進一步修訂《華人移民法案》,向華人移民徵收的人頭稅增至五倍$500,阻止華人和其家庭在加拿大定居。 在卑詩省Craigellachie的鐵路交接點打下「最後一根釘」,象徵加拿大太平洋鐵路主線完工,以及卑詩省與加拿大各地的貫通。 數以千計的華人被加拿大太平洋鐵路僱用,興建橫貫加拿大穿過洛基山脈的鐵路西段。 數以千計的華人被加拿大太平洋鐵路僱用,興建橫貫加拿大穿過洛基山脈的鐵路西段。 卑詩省菲沙河谷淘金熱吸引了首批華人大規模移民到這地方,後名為加拿大。 溫哥華商人Yip Sang的兒子葉求鐸取得安省執業律師的資格,成為第一位華裔加拿大律師。 修訂《華人移民法案》,向華人移民徵收的人頭稅增至兩倍$100。 在卑詩省Craigellachie的鐵路交接點打下「最後一根釘」,象徵加拿大太平洋鐵路主線完工,以及卑詩省與加拿大各地的貫通。 卑詩省菲沙河谷淘金熱吸引了首批華人大規模移民到這地方,後名為加拿大。 華裔加拿大律師葉求鐸與猶太裔民權律師Irving Himel並肩爭取廢除《排華法案》。 全加華人協進會(平權會)的成立,是由於一項嚴重歪曲的國家新聞報導所引起的社會反應。 哈珀總理在下議院就對華人實施超過60年的種族歧視法例《人頭稅和排華法案》,向華裔加拿大人作出了正式道歉。一位在加拿大出生的華人,Soon Gim An,在《排華法案》期間獲准進入加拿大。 Quong Wing,沙省Moose Jaw的C.E.R.餐館東主,向《白人婦女勞工保護法》提出挑戰。 樞密院駁回日裔加拿大人Tomekichi(Tomey)Homma提供要求加入卑詩省的選民名單。 樞密院推翻卑詩省的《煤礦修正法案(1890年)》,該法案禁止華裔工人在煤炭開採業務從事某些工作。

開始訴訟

Tai Sing Maguire

Tai Sing挑戰卑詩省維多利亞市地方稅務員根據《華人稅收法》沒收並出售其財產的權力。該法案於1878年8月在卑詩省立法會制定,向該省居住的所有華人進行登記和徵稅。

該省法律規定,「所有12歲以上的華人必須每三個月領取一張許可證,費用為10元,作為預先繳付給女皇陛下、她的後嗣和繼任人之用。

法案還規定,如果華人僱員不繳納稅款,其雇主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他們的物業和其他資產可能被沒收。此外,違法的華人可被迫參與公共建設的工作,每天工資為五十仙,直到清還全部稅款。以工作清還稅債期間也可能被收取更其他費用以支付食物、警衛工資和工具。

Tai Sing對《華人稅收法》的合憲性提出挑戰,而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J. Hamilton Gray認為這法案超越省議會的權力 – ultra vires ,並進一步斷言,只有聯邦政府才有權制定有關外國人、貿易、商務和條約等法律。Gray 法官在裁決書寫出:「這項法案完全超出省政府立法的權力,因此是違憲和無效。」。

卑詩省的《華人稅收法(1878)》被Gray法官的裁決推翻,但完全沒有解決華人在法律下被歧視的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它容許使用聯邦法律以歧視華人 – 七年後便發生首次聯邦政府規定向華人徵收的人頭稅


加皇訴
Wing Chong

卑詩省立法會在首次嘗試限制華人失敗之後仍沒有受到阻嚇,繼續制定其他法律使華人處於不利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

1884年,卑詩省立法會制定《華人管制法》,向所有14歲以上的華人每年徵收10元稅款,界定這項法案的對象為「任何來自中國的人或其非英國人士的子女,也包括任何華裔人士。」

《華人管制法》除了徵收種族歧視性的稅款外,更進一步禁止簽發各種職業牌照給華人和禁止挖掘華人先人遺體送回中國,並限制華人住居所的面積。該法案也包括向申請「自由礦工證書」的華人徵收更高的稅款,設定為15元,而其他人只支付年費5元。

卑詩省《華人管制法(1884)》 在制定後的一年內在法庭上也受到挑戰。

加皇訴 Wing Chong (1885)案是由於一名華人沒有支付 20元的年稅。Chong反駁法案之合憲性,理由是它違反了聯邦司法管轄外國人、貿易和商業的權力; 也反駁該法案引入不平等的稅收制度。Chong更指出,該法案的意圖不是為了增加稅收或監查問題,而是為了阻止更多華人移民到卑詩省和促使省內的華人離開。

卑詩省檢察總長卻認為該管制法是純粹關於稅收,因此屬於該省的權力範圍。

法院裁定該管制法超越省級的立法權力,因而宣佈違憲和撤銷案件。


立下先例

其他的案件,如: 聯合煤礦訴Bryden(1899) ,公司的一位股東試圖禁止華人從事卑詩省煤礦業的某些工作,而Cunningham Homma (1901) ,卑詩省的選舉權法律受到挑戰,立下法律先例 影響加拿大華人在加拿大的身份及其在法庭上的地位達數十年之久。

司法部和樞密院對這兩案件的裁決進一步確定「外國人或入藉公民」的司法管轄權,尤其是與兩種身份相關的權利。

加拿大各地的司法管轄地區都曾制定歧視華人的法律。在這些情況下,加拿大華人社區竭力在權利和法律地位被削弱下向法律提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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