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人權憲章
理論上,在 1982 年採用的《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保證所有加拿大人在法律之前均享平等。《憲章》第 15 節具體説明:「每個人在法律之前及之下均為平等,有權獲得平等的法律保障及平等的法律權益而不受歧視,尤其是不受基於種族、國籍或族裔、膚色、宗教、性別、年齡、精神或身體殘障的歧視。」
這個條文成爲了 1999 年平反運動人士首次以《憲章》挑戰加拿大政府向華人使用歧視法例的基礎,並要求政府為人頭稅賠款及支付利息。其實,在這次行動多年之前,平反運動已經展開。
1983 年,兩位年老的華人人頭稅苦主麥德良(譯音)及余石(譯音)向國會議員米切爾(溫哥華東)(Margaret Mitchell) 求助,為他們進入加拿大時所繳納的 $500 人頭稅要求政府退款及平反。
麥先生又名麥益良(譯音),他持有繳納人頭稅的收據以及另一公民身份證明文件;米切爾議員把這些文件連同她在 1983 年 9 月 6 日寫的信,寄給當時的總理杜魯多。余先生則在 1918 年抵達加拿大並繳納人頭稅,當年他 15 歲。他洗碗碟謀生,並曾在沙省及緬省的小餐館當過侍應和廚師,退休後移居溫哥華。余先生某一年在中國娶妻,並育有一個兒子。然而,由於加拿大實施排華法例,他的家人不能夠前來加拿大與他團聚。他的兒子長大後結婚生子,余先生嘗試申請他的孫兒移民加拿大,卻遭到拒絕。麥先生和余先生請米切爾議員幫助他們取回人頭稅及利息,並且解決余先生的移民申請問題。
平權會召開平反運動
1984 年 2 月,米切爾議員在下議院提出議題,激發全加華人協進會(平權會)在社區進行調查,並要求政府就華人移民法例的影響作出道歉及平反。4,000 多位人頭稅苦主、他們的配偶及後人向平權會及其合作機構登記,由平權會代表他們遊說聯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