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岸的政客擔憂,數以千計受僱在洛磯山脈建設鐵路的華工,將開始在卑詩省各地定居。
聯邦政府迅速行動,禁止華人投票,由麥當奴爵士修改《選舉權法》(1885)。麥當奴的修訂改變了本來擁有投票權的「人」的定義,把「蒙古或中國種族」的人排斥在外。其後的聯邦選舉法例鞏固了省選制度對華人的排斥。
橫加鐵路建成之後,出現大批比較廉價的華工。聯邦政府於是通過了《華人移民法》(1885),向華人徵收一項特別稅。有關條文稱:「華人進入加拿大必須繳納 $50 『人頭稅』。」到了 1904 年,所有進入加拿大的華人都要繳納 $500 移民入境費,只有少數人例外。
向華人徵收人頭稅成爲了加拿大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政府才開始徵收入息稅。反華歧視持續不斷,到了 1923 年 7 月 1 日,當其他加拿大人慶祝自治紀念時,聯邦政府取消人頭稅,並且實施《華人移民法》(1923),禁止華人移居加拿大。這個法例又被稱爲《排華法》。多年來,華裔加人視 7 月 1 日為「恥辱日」。
合法歧視蔓延
聯邦政府通過針對華人的歧視法例,包括已經入籍及在加拿大出生的華人;這為各級政府開了先例,制定更多帶有種族歧視及排斥性質的法例。
卑詩省通過了 一些本國最早的「遵守契約」法例,這些法例並非為減少種族歧視而設,反而加強了種族歧視。多個條例指僱主如果接受卑詩省立法機關的「任何財產、權利或特權」而僱用亞裔工人,即屬違法。從 1885 年至 1907 年,卑詩省立法機關在 57 個私人公司註冊法案之中,加入一項條款,禁止該等公司僱用亞裔工人。
「走向公義之路」在資源部份.提供一張法例清單,這些法例由國會、省立法機關以及市政府實施,限制華人在本國經濟及社會的活動及參與。這個清單並不詳盡。清單也提供一些重要的法庭個案以供參考。這些個案往往是華人或其代表挑戰清單上某些法例,或這些法例被勒令執行。在每項法例、條例或法庭個案之下,附有備註分析曾經引起的主要問題。
備註:這一部份搜集的法例、條例及法庭個案描述加拿大歷史上曾經運用法律作爲工具歧視華人及華裔加拿大人。其他法例也曾用來針對華人,例如刑事法,但它們已超出這個計劃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