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的權利
華人並不是早期加拿大種族歧視法律下的唯一受害者。法院和樞密院對「外國人」,或來自外國的人之身份、特權和權力的裁決,對所有亞洲移民,尤其是來自太平洋地區的人,都立下司法先例。
Union Colliery 訴 Bryden (1899) 和Cunningham訴Homma (1901)兩宗案件,對加拿大華人和日裔加人的司法歧視立下先例,並加強了同樣影響到南亞人士和原住民的其他裁決和法律 – 尤其剝奪他們的選舉權。
聯合煤礦訴 Bryden (1899)
1899年,卑詩省法院審理一宗質疑卑詩省《煤礦修正法(1890)》的案件。John Bryden,煤礦的股東之一,要求該公司禁止華裔工人在煤礦業從事某些需要信任和負責任的工作。
1890年《煤礦法》的修訂案禁止華人受僱於地下煤礦的工作; 該法案的規定據稱是基於華裔工人缺乏英語能力而導致安全問題。
修訂法案第4章指出:「任何年齡在12歲以下的男子、任何年齡的婦女或女子和任何中國佬,不可被僱用或容許有意圖僱用於任何地下礦場的工作。」
在联合煤礦訴Bryden案,公司爭辯說,禁止華人在礦場工作是超出了省政府的權力。此案交由樞密院判決,它同意公司的論點,並推翻《煤礦修正法》。
樞密院在其裁決中闡明其成員「認為《煤礦管制法》第4章頒布的整體精髓和實質 … 是立法禁止外國人或入藉公民,因此有違加拿大國會的專有權力。」
歷史學家Victor Lee指出:「樞密院似乎是在說,聯邦政府在針對加拿大華人的法律上具有絕對的司法管轄權力。」
Cunningham 訴 Homma (1902)
然而,在三年後,當加拿大日裔社區 – 以及華人和原住民 – 由於被排除出卑詩省的選民名單而向法庭提出質疑,樞密院裁定扣除投票權是屬於省級權力範圍。
加入聯邦的一年內,卑詩省成為加拿大省份的首要事務之一是制定《選民資格和登記法(1872)》,排除「華人」和「印第安人」參與省選舉的權利。在頒布立法時,全省人口有近62%為原住民和華人。有英國血統的人僅佔30%以下。1896年,「日本人」也被排除出選民名單。投票權被剝奪是基於種族歧視的原因。
1900年,一名日裔加拿大入籍公民,Tomekichi “Tomey” Homma,試圖將他的名字加入卑詩省選民名單。由於歧視性的選舉法例,他的嘗試失敗。 Homma把案件提交法庭,並贏得短暫的裁決 – 不論種族祖裔,已入籍的加拿大公民有投票權。卑詩省政府向最高法院上訴,它維持了下級法院的決定。政府毫不氣餒,再向樞密院上訴,當時是加拿大的最終上訴法院。
在Cunningham 訴 Homma (1901)的案件,樞密院的裁決贊同政府,Homma敗訴並失去他的投票權。
投票權被剝奪
卑詩省剝奪原住民、華人和日本人的投票權在隨後的修正案和《省級選民法案》再次重申,並於1907年擴展到「印度教徒」,或所有南亞人士。
被排除出省政府的選民名單,對這些族裔社群有深遠的影響,因為省級法律管制的許多專業也要求申請人是合格選民。對於華人,卑詩省繼續在政治程序中排斥他們,使他們成為「永久的外國人」,並禁止他們參與市政府選舉和競選成為教育局教育委員。
歷史學家Victor Lee分析樞密院對聯邦和省級司法管轄區的決定,作出進一步的評論,認為加拿大的《憲法(1867)》賦權聯邦政府決定怎樣才是『外國人』,或什麼是『入籍』,但沒有賦權聯邦政府決定這些身份所連帶的權利。」
1908年,沙省的《沙省選舉立法議會議員法案(1908) 》也剝奪所有華裔居民的投票權利。
在省選舉中被剝奪投票權削弱了加拿大華人社區,在後期,許多華人是已入藉或在加拿大出生。聯邦國會根據其參與選舉的法律制定必須是在省的選民名單, 直到1948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