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華的法例
從1867年成立加拿大联邦開始,聯邦和各省的政府都試圖把在加拿大這新國家定居的人,規限於來自英屬地區和其他優選類別的移民。對於那些被認為不利於在加拿大東岸以至西岸未發展土地定居的類別,便以經濟制裁 – 往往通過立法 – 阻止他們前來。
同時也對原住民、華人和其他亞裔人士剝奪投票權以及排除政治和法律程序中的權利。
種族的不平等是早期加拿大的事實。
當時的主流社會價值觀是由英國人或歐洲人為主的統治階層定義來制定法律程序,使其配合加拿大聯邦制度的發展。
加拿大實施首項針對某一種族的歧視性法律之前數個月的國會討論 ,立法者寫下政策和法律,訂立首次向所有華人移民徵收$50的人頭稅 ,這象徵了當時的社會價值。
司法管轄範圍之間的爭辯
早期的加拿大政策和立法在涉及華人時,都因為種族的界線而出現分歧。任何似乎有利或者會維護華人法律權利的論據,往往都是聯邦和省級政府司法管轄範圍之間的爭辯結果。在省級政府的類似爭辯往往導致市政府實施法律以限制華人的政治、法律或經濟活動。
司法管轄問題是許多涉及華人的裁判時的核心問題,無論是直接的申訴人或間接受到許多卑詩省法律影響而處於不利地位的華人。實行只有聯邦政府才可裁決與外國人、貿易和商業和與條約有關項目的原則,也對早期加拿大裁定華人身份的法律和政策造成影響。
移民法包括入籍權和居留權,而另一套法律處理選舉權或投票權,以及參與某些團體和政府。貿易和商業法包括了加拿大城市所制定以百計用來限制華人活動和參與經濟的法律。公民法作為加拿大法律發展的一部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較後時間才正式成立。
「走向公義之路」所展示的關鍵性法院案件 ,說明如何以法律來限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來限制和控制加拿大華裔人士的活動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