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在加拿大的生活
雖然華人主要是在西岸生活,當加拿大在1867年成為一個國家時,政治的變化對他們以及他們外國人的身份地位並沒有多大的意義。他們受英屬哥倫比亞殖民地政府統治,直到1871年這英屬殖民地成為加拿大的省份。
華人勞工在鐵路的工作,首先是在美國的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然後在1881年至1885年在加拿大太平洋鐵路。他們往往在危險的工作中只有被喻為「中國佬的機會」的僥倖生存機會,尤其是如果他們的工作是處理炸藥去爆破岩石讓鐵路通過。
但是,在涉及加拿大的歷史、法律和立法中使用這句子,對加拿大華人的身份和社區發展產生了最深刻的影響。
「中國佬的機會」
第一次提到「中國佬的機會」這句子,可追溯至1854年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所奠下的里程碑,案中謀殺一名華人的白人男子在上訴時獲裁定無罪。
這《加州政府訴Hall》案的判決認為,被法庭描述為「白人自由公民」的George W. Hall,被裁定謀殺一名為Ling Sing的華人礦工罪名成立是錯誤的,因為這案件是由華人證人作供指證被告。當時加州的法例規定,刑事法律程序不可容許「黑人或黑白混血兒或印第安人作證支持或針對一名白人」。同時進一步指出,「印第安人」包括蒙古族人,而「黑人」是指白人以外的任何人。
明顯地,華人在當時並沒有法律地位;在Ling Sing被謀殺案以華人作證無效,更形成華人在法庭上只有「中國佬的機會」或者什麼機會都沒有。白人對華人的暴力罪行不能根據法律被起訴。
《加州政府訴Hall》案的判決使華人處於法律上的真空狀態;沒有給予他們在法律程序中的有效地位,他們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任何法律權利或申索。這決定奠下一個不公義的造法,日後被沿用於有關華人的案件判決。
華人在南面處於無法律保障的狀況,隨著淘金熱北上至卑詩省菲沙河谷後,仍然是一個困擾。華人一直與白人社會隔離,無論是在城市和城鎮或在勞動和採礦營地,儘管他們人數很少和毫不威脅歐洲人。